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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行业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2024年第一届二次会员大会修订版)

辽水协202421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等有关要求以及辽宁省水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费单位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第三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基本标准如下: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10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15000元;

三)理事单位会员:每年8000元;

四)单位会员:每年3000元

第四条  会员可自愿交纳超过以上基本标准数额的会费。原则上事业单位、高校、社会组织会员可不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费收取标准如需调整,按规定程序办理。

  会费由会秘书处统一收取。每年1-3月份为会员交纳当年会费时间。

  本会会费按照章程的规定使用,主要用于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各项专业工作会议费用;

(二)编印刊物资料等所发生的费用;

(三)日常办公、差旅、调研、评审等费用;

(四)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等费用;

(五)聘用专家等费用;

(六)固定资产购置与维护、网站及工作软件开发维护等费用;

(七)围绕本会宗旨开展的其它业务活动费用。

  本会会费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和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会费。会费不得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单位会员进行营利

二)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本会单位会员,1年无故不按时交纳会费者,按《章程》规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本会会费的使用与管理,接受省水利厅、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十一  本办法于20241224日经本会第一届二次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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